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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1
《合同诈骗与诈欺行为辩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正日趋成熟,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入,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和我国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企业合作,商品交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迈向繁荣。特别是我国《合同法》的出台,更是使有形和无形商品的交易达到空前的可喜局面。在这种市场经济昌盛的背后,一些不法之徒却利用合同诈骗与诈欺行为一些难以辨析清楚的实际,以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我国自然人与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诚信形象,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使在社会主义市场交易中的自然人与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为使合同诈骗的人失去滋生的土壤。现就合同诈骗与诈期行为难于辨清之处作一些辨析。一、合同诈欺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和《合同法》第52条的表述中出现的是“欺诈”而不是“诈欺”。本文采用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的观点,即采用传统术语“诈欺”,而不用“欺诈”一词。所谓诈欺,即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诈欺行为之所以受到法律禁止,主要因为被诈欺人向诈欺人作出的迎合性意思表示,不是被诈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诈
3、欺人所陈述虚假事实的蒙骗,不是受诈欺人的完全意思自由表示。合同诈欺行为主要由下列要件构成。(一)侵害的对象为与合同相关的财产和商品交易的诚信等原则。合同诈欺人侵害的列象为与合同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同时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因为合同诈欺行为不仅是受诈欺人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中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一系列商品交易原则。(二)诈欺人陈述的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均属故意,没有过失。合同诈欺人,他对自己的姓名、住址、
4、身份、营业场所一般不隐瞒,都以真实情况示人,这是极易蒙骗人的地方。当然,也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种情况较少。诈欺人要故意隐瞒的是:l、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没有有效担保;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为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提供证据支撑;4、利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全部货物的目的。(三)受诈欺人因受蒙骗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诈欺人故意陈述的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受诈欺人信以为真,并据此作出错误的意示表示。如预付了一部分
5、货款。(四)诈欺行为违反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诈欺行为在违法层面上,有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l、违反法律、如使用伪造、变造或不能兑现的票据为履行合同进行担保,这种担保是违反《担保法》有关规定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民事行为准则,也是国际商品贸易应遵守的WTO规则。所以诈欺不仅是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世界通行的商品贸易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才无效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有
6、的认为,一方以诈欺手段签订的合同,应具备损害国家利益这一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才无效。笔者认为,只要诈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应无效,不一定要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条件同时具备。倘若要同时具备这个条件,诈欺行为损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是否构成合同无效呢?该条文却没有规定。从这些因素看,该条文的规定尚须修改完善。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对象,即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管理制度。它破坏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易的诚信形象,比诈欺行为
7、破坏程度更严重。(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①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②这种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的确表现为自愿交出财物,实则是受诈骗人陈述的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蒙骗,作出的一种错误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对单位的处罚是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则以其实际诈骗所得数额定罪量刑。(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直
8、接故意,没有问接故意或过失,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合同诈骗与诈欺行为的异同合同诈骗与诈欺行为表现有很多相似之处,且有的行为甚至难于分清。究竟是诈骗行为,或是诈欺行为。仅从字面解释,其意义几乎一致。因为“诈”是假装之意,“骗”是欺蒙之意,“欺”是欺骗,蒙混之意。其行为相同之处有。(一)相同点(1)主体相同,都为一般主体。(2)目的相同。合同诈骗和诈欺的目的相同,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同,都损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4)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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