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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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

2、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15.非

3、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

4、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22.要约的存续时间: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上的效力。23.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2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达。2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26.承诺迟到:在承诺期满前发出承诺,但到承诺期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的,即应称之为承诺迟到。27.招标:是指招标人

5、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28.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的报价的行为。29.格式合同: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双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撰写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30.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邀请所有投票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所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6、1.验标:是指在开标后验证标书的效力对其中不具备投票者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达的标书,招标人即可宣布其无效。2.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3.定标:是指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作出决定,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作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4.竞买:是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5.格式合同: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双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撰写好了合同的条款,

7、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6.标准条款:7.合同债权:又称合同权利,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8.合同债务:又称合同义务,它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9.附随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

8、原则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使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完满实现。10.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种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11.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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