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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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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2、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本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得当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一)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
3、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罚。(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幅度较大的(如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可依据涉案货值金额分段划分裁量幅度,在每个裁量幅度内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一般应当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充分证据”,并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
5、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第九条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于减轻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1000元或者低于1000元的;(二)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三)情节严重的;(四)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五)经责令改
6、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四)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八)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
7、合质量管理规范的,或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三)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五)生产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或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
8、罚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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