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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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对原豁免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停限产豁免,是指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第四条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2、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2—真实有效。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一)下列8类涉气重点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环境基础设施类公用燃煤电厂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垃圾发电或危废焚烧企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2、钢铁冶炼类完成《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

3、〕13号)治理任务,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19年度申请期内,企业单条球团、烧结机、炼焦生产线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申请生产线单独豁免。3、电解铝类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4、水泥熟料制造类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5、建材类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全工序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3—膏板、防

4、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6、石化类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且已实施LDAR泄露检测修复,并承担省内油品升级和供应保障任务。7、战略新兴产业类规模以上企业,在各类战略新兴产业目录内,符合统计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审核。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免。8、建设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1)能够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要求。地方

5、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执行。(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需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生态环境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网。(3)施工场地内使用的非道路机械全部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无冒黑烟现象。(二)除上述类别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1、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4—2、直接或间接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饮用水、交通出行等基础公共服务,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3、承担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军工类企业。第六条申请程序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阶段—8月1日至8月1

6、5日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二)核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批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

7、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报格式见附件)。第七条豁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豁免企业名单增补和调整。—5—第八条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企业

8、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第九条对于下列应当豁免而未获得豁免的情形,企业可单独申请获得豁免资格:(一)环保信任保护申请期外补充纳入信任保护名单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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