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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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君山区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序号类别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一行政许可共2项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

2、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和工商登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区商粮局5922行政许可1000

3、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和不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

4、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商务部门审批。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6、《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1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及《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需要延长的

5、,企业应当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超过企业经营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6、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区商粮局592二行政处罚共55项3行政处罚对出库未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和明知陈化粮未按陈化粮规定出库等行为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7、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

8、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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