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唐山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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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充分调动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的创新积极性,依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唐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唐科字〔2016〕2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鼓励其充分利用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收到创新券后通过创新券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兑付

2、。第二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国家、省、市相应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三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服务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券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第五条管理

3、机构。委托经市科技局公开遴选已确定的单位为唐山市科技创新券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兑现,及相关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服务机构负责为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等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服务机构信息在“唐山市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公开。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为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小微科技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关于印发

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第八条支持范围为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与服务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含新材

5、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等)、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九条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登录“工作平台”,填写电子版《唐山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第十条小微科技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第十一条创新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二)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6、创空间)证明;(三)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团队获奖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每年申领的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可根据需要多次申领。创新券申请和发放情况在工作平台公开。第五章使用第十三条创新券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使用市创新券时,创新券和自筹经费1:1使用。第十四条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第十五条申领的创新券若6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12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

7、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第六章兑付第十六条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第十七条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购买市内科技创新服务,由服务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购买京、津和省内其他地市科技创新服务,由小微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第十八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唐山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二)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三)企业或创新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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