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163688
大小:342.2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20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与参与经营—两岸法制之比较陈俊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與參與經營—兩岸法制之比較陳俊元*一、問題之發軔保險業除了通常甚具規模與資力外,因持有投保大眾之大量資金,投資成敗不僅涉及投保大眾之權益,更對於被投資之目標乃至於資本市場有重大之影響。故雖然投資收益對於保險業甚為重要,但資金來源多來自保戶,且保險商品有其特性,投資自當審慎,亦應注意公共性與社會性。各國立法例對保險資金運用多加以謹慎監管,以求收益、保戶權益、與公益間之平衡。中國大陸早期可供投資之管道較為限縮,從以銀行存款、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等為主,到近年投資管道越趨多元,涵蓋了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不動產等專案,意旨在安全的前提下,亦能兼顧投資之
2、收益。中國大陸關於保險資金之規範,經過數年發展投資之管道已經逐漸完整,且亦多有文獻討論。事實上,目前學理與實務對於投資管道的拓寬多已經具有共識,故除了投資管道的多樣化以外,重點更在於對投資之品質與後續之問題進行細緻之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以資金投資股權後,是否可能行使股東權利、投票影響經營決策、甚至進一步當選或選舉他人為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從股權之觀點而言,保險公司既然身為股東,理應可以享有完整之股東權利。然而,既然保險資金大部分來自保戶,如準備金等本質上並非保險公司之資本,如保險公司可以保險資金作為參與公司經營、並購、爭奪經營權之籌碼,是否妥適?近年來,台
3、灣屢次發生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進行股權投資、乃至於並購、爭奪經營權之案件,引起廣泛爭議。主管機關更為此推動相關修法,值得關注。目前大陸除有關於重大股權投資之規範外,相關之問題與討論似乎較少;隨著大陸保險業規模與資金的蓬勃成長,台灣關於保險資金於經營之發展亦應有參考之價值。以下將先就台灣之爭議與法規進行介紹分析,並對大陸之相關規範提出建議。二、台灣關於保險資金股權投資之爭議與規範(一)基礎規範台灣對於保險業資金投資之運用與管道廣泛,除存款外,包含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國外投資、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衍生性商品交易、
4、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1。而關於股權投資之規範,則主要可分為對股票之一般投資、以及對保險業之轉投資兩方面。依據台灣保險法,第146-1條第1項對保險公司得購買之有價證券予以界定,其第3款為對股權投資為基本規範。依此,保險業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經濟法學院法學博士、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1保險法第146-6條第1項。1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但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2。
5、第2項並規定,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另外,保險業尚得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如保險業之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一定之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3,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且保險業依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4。從以上規定可知,台灣保險業得投資股票,但受一定額度之限制。前者為保險業購買股票之一般規範,主要為針對短期之投資,而非以長期持有為原始目的。後者則是針對保險相關事業轉投資之規範
6、5。由於與保險業務相關,使保險業能有機會拓展業務,又不致涉入非專長之領域而增加投資風險。再者此類之投資多以長期、取得經營權為目的,除不易彈性處分股權外,更承擔被投資公司之營業風險。故此類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亦有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等限制。(二)爭議之發軔:中國人壽投資開發金控公司案與大多數立法例相同,在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議題上,原本台灣法規亦著眼於收益性與安全性的考慮;但在2004年中國人壽投資開發金之爭議後,保險資金在購買股權後,是否能進一步參與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董監事選舉、乃至於促成收購,即成為一重大議題。在2004年上旬,以辜仲瑩為首的市場派與陳敏熏為首
7、的公司派,對於中華開發金控公司之經營權進行激烈競爭,並展開委託書徵求之戰6。在4月5日辦理董監改選之股東會中,出席率高達88%,結果選出董監事21席,其中辜仲瑩之中信集團取得七席董事與一席監事;而陳敏熏陣營僅取得4席董事。而在4月20日所召開之董事會中,亦由官股與中信所支持之人選當選董事長與總經理7。之後人事安排等亦由中信所主導,又在官方擬釋出股份進行民營化之情形下,中信集團繼續加碼買進開發金之股票。最後,中信集團可謂非常成功地取得開發金之經營權。本案最大的爭議之一,乃在於中信集團動用保險資金進行經營權之爭奪,是否妥2另可參照1992年2月26日之立法理由為:「四
8、、股票或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