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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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经营者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并考虑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

2、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房经营者等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类别名称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25—(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等类别,其中餐馆经营者按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对外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三)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等类别;按单位食堂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食堂。单位食堂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向

3、职工提供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预包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七)生食类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产品)。(八)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点)。(九)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鲜榨饮品、生鲜乳饮品、自制配制酒、自酿酒)。(十)食品半成品加工(限中央厨房经营项目,按制售类项目半成品填写

4、)。—25—(十一)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第六条申请及审查食品经营许可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一)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一种主体业态申报。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十)项为主的,若申请者属于食品销售连锁经营者,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若申请者属于餐饮服务连锁经营者,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具有多种经营类别的,按照一种经营类别归类。其中主要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

5、的,按照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等类别归类;经营场所仅为经营管理场所或办公室的,按照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等类别归类。(三)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单一从事对外送餐服务,不提供就餐场所和就餐服务的,按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归类。—25—(四)申请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申请者申报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

6、、规模大小等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现场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动售货机除外)。中央厨房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成品、冷食类食品成品、裱花类糕点成品、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核查按附件1《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分类实施。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

7、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目。现场核查后,应根据分类核查结果和对应的核查结果评价判定标准,按附件1要求制作《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作出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的核查结论。—25—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九条申请人资格要求许可申请人不得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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