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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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各类继续教育办学全过程的管理,依据《北京大学开办成人、继续教育管理条例》(校发[2003]157号)、《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校发[2013]225号)及医学部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一、主管机构和办学主体第一条继续教育处是在医学部主管主任领导下,负责管理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医学部对继续教育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第二条各院(部)及有关直属单位等实体教学单位具有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以下统称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统一由继续教育处审批

2、,并由继续教育处代表医学部颁发结业证书。第三条非实体性质的教学单位、教职员个人和团体,不具有独立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资格。上述单位不得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含北京大学)的任何名义独立或联合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第四条未经批准,校办企业、公司不得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含北京大学)名义开办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第五条未经批准,禁止各单位以协助校外单位办班的名义或以举办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名义开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第六条各办学单位办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按审批计划办班、按审批内容宣传、按协议要求操作、按医学部规定收费、按结业人数发证”的总体要求,严禁超出医学部批准的计划、方案内容范围和政策规定

3、进行宣传、招生、收费和发证等活动。二、项目申报第七条各办学单位的办班项目均须报经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办班项目须报经继续教育处和国际合作处会签批准后方可进行。5第八条禁止各办学单位在办班报批获准前进行该班的招生。凡在向医学部申报审批前已开展实质办班行为的,不予审批。第九条如经审核,发现项目内容、合作方式、宣传内容、经费收取和分配比例等方面有违反医学部政策和规定的,各办学单位应按照医学部的要求予以重新调整后再行申报,否则,将不予批准且不得开班。第十条各办学单位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单位的学科范围办班。如学科相近办学单位举办内容相同的项目,可由继续教育处予

4、以协调。第十一条办班报批时,分几期举办的同一项目,应该在报批时注明,禁止以一个批准的班次多次重复举办招生。第十二条凡申报培训学费标准较高的收费项目,需提交市场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各办学单位申报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需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使用“EMBA”、“MBA”、“博士”、“硕士”、“本科”等关于学历、学位的字样。三、招生宣传第十四条在对外发布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广告前,各办学单位应将相关宣传材料送继续教育处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五条招生宣传广告的发布应通过招生简章、报刊、杂志、网络、广播和电视等公开渠道。禁止采用电子邮件群发、手机短信群发、微博微信群发等强制推广

5、方式。第十六条办学单位应对招生宣传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符合医学部有关政策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招生宣传广告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对外宣传材料中所列师资名录,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或者事先征求教师的意见,取得同意后才能列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办学单位承担。第十七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第十八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要统一以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办学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继续教育招生宣

6、传的职责和权利,不得以合作单位的名义发布招生广告,不得通过招生代理方式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5第十九条合作办班的,招生宣传活动必须由办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进行,合作单位无权单独进行招生宣传。第二十条各办学单位应严格按照获得批准的办班项目内容开展工作。严禁变换、变造项目名称进行宣传,严禁在获准宣传内容之外增加新的宣传内容。四、合作办班第二十一条各办学单位开办继续教育,可选择独立办班、委托办班或合作办班方式。第二十二条各办学单位确需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签订协议前,需认真调查该单位的资质、运营状况和信誉度。校外合作办学单位应为有资质举办教育培训的法人单位。第

7、二十三条各办学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需经办学法人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各办学单位不能向合作单位提供本单位公章的套红,有责任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并督促合作单位加强对自己员工和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严禁合作单位再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本合作项目。第二十五条凡在合作办学中出现各类违规办学行为的合作单位,各办学单位不能再与之合作。继续教育处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将那些严重违约、损害北京大学医学部(含北京大学)声誉和利益的合作单位不定期地向各办学单位通报,以帮助各办学单位更好地选择合作单位。五、收费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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