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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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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大附中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94年10月25日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5年5月2日教中(總)字第0950568157號書函備查96年4月17日第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6年5月9日教中(總)字第0960569553號書函備查99年1月5日第17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9年1月20日教中(行)字第0990552131號書函備查105年5月3日第4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年6月30日第4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本作業要點依規費法第十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
2、育收支管理作業規定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訂定之。二、本校場地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及師生安全、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原則下,以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三、提供借用時間如下:(一)平時:下午5時至8時50分。(二)週休二日及假日:自上午8時至下午6時。(三)寒暑假:比照週休二日辦理。四、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設施時,應於使用前7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及保證金
3、(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並不受理其申請:(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有營利行為者。(四)有安全顧慮者。(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或政治性活動等事宜者。(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八)妨害公務者或有蓄意破壞公物之行為。(九)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十)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校設施有危害之虞。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
4、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六、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3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7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長期使用者以每週2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一、如因本校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或發生不可抗拒之事實致無法正常使用時,得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
5、使用並無異議。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二、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使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雙面膠、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除並回復原狀。(三)所攜帶之貴重物,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五)若
6、須在場地外臨時搭建台架電器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證照資格者搭建與操作。(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七)使用場地請依各館場館使用規則辦理,並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修復或強制,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另所產生之垃圾請自行清運處理。(八)應於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
7、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十)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使用規定時,學校得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三、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概以本校審核認定之。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場地使用申請書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場地使用申請書申請日期:年月日活動名稱參加人數場地名稱□國際會議廳 □視聽教室 ■室內體育館 □室外籃球場 □簡報室 □專業教室( ) □室外廣場( ) □一般教室( )□演藝廳(□含□不含甲棟停車場)□空調設備(小時
8、) 用途說明使用日期時間場地使用費新台幣_元場地保證金新台幣____元其他□需搭建(請附說明) □另使用電器設備(請附說明) 備註:使用場地有需暫時搭建台架與使用電器設備等,應於申請書附上相關說明附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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