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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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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6三、办理依据办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七、八条,其条款内容如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
2、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四、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一、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二、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三、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以及国家工商局注册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经考核确认其测量能力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三)有如下情
3、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属于受理范围的;2、申请资料不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要求的;3、经考核,确认其测量能力不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两份(见附件1)和电子版(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件2,包含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试验记录和稳定性考核记录)(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4)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各两套
4、(复印件),如开展校准,应提交开展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模拟校准证书各两套(复印件)(5)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所列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两份和电子版(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复印件一份(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5)随机抽取的两份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5、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8)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材料示范样本可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二)申请材料提交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按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4章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1)科学合理、完整齐全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考察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及其他计量特性符合要求;(4)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
6、量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或控制;(5)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一名计量标准负责人;(6)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其中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附录C的有关要求。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确认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2)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7、(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并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一般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也可以通过窗口报送。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测力大厅306房间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2、信函接收: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测力大厅306房间(邮编100029)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3、传真接收:010-842532984、电子邮箱:kaohewei-001@163.com(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
8、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十、办理基本流程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图1。十一、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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