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

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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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适用上体现以属地原则为主导,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率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监狱的外籍犯押犯数量逐年提高。由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对监狱管理外国籍罪犯形成了一定的阻力。许多监狱民警对于改造外国籍罪犯的目的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疑惑,仅仅依照《监狱法》的规定,沿用改造本国罪犯的思路和方法去尝试,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那么我们应当树立怎样的价值取向,采取怎样

2、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去改造外国籍罪犯,并最终达到怎样的目的和效果?这便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关键词: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一、价值取向与罪犯改造(一)价值取向价值取向(valueorientation)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二)罪犯改造价值取向即在开展各类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过程中刑罚执行主体(监狱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基本立场、价值态

3、度以及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倾向。那么,这种价值取向的实质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通过《监狱法》中的一些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如《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则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监狱的工作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表达的也是相类似的意思。这些带有目的性和思想指导性的规定,让刑罚执行者能够明确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和态度,从而正常开展各项活动,不-20-至于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驳。(三)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的特点1、社会性。人的

4、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的任何价值都是社会性的价值。社会性是人生价值取向的最核心的维度。虽然监狱场所是人为隔离出的一块区域,并且和外界的各种沟通与联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从其本质来说,仍然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并且,在监狱内部,也会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社会性。2、科学性。罪犯改造价值取向要正确反映改造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在设定价值目标时,必须令思想、计划、行动目标符合社会规律或自然规律。3、可行性。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如自身素质、性格特点、潜力等,这些内容的优劣强弱,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一些

5、客观因素诸如监狱所具备的硬件条件、各项规定制度、服刑人员自身的素质等,也需要纳入到我们考虑的范畴。(四)对我国《监狱法》中改造目的和手段的解读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外国籍罪犯的改造价值取向定位,必然是与中国籍罪犯的改造价值取向有区别。《监狱法》第三条则是具有类似功能的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下面对此条内容中涉及到四个关键要素进行分析。1、惩罚。惩罚的限度和依据究竟是什么?对于狱内罪犯的纪律和惩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1条规定:“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

6、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第32条则规定:“除非医官曾经检查囚犯身体并且书面证明他体格可以接受禁闭或减少规定饮食,不得处以此种惩罚。同样规定亦适用于其他可能有害于囚犯身心健康的惩罚。此种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或违背31条规则的原则。医官应每日访问正在接受这种惩罚的囚犯,如认为根据身心健康的理由,必须终止或变更惩罚,则应通知典狱主任。”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未必能达到如此细致的要求。但是,对于外国籍罪犯的刑罚执行,若惩罚之依据不足、程度把握不当,一旦有偏差,或许就会带来重大的外交问题。2、教育。监管、教育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三大基

7、本手段。教育是一种增进人们知识、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教育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进行的,以转变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改造人、造就人”-20-为目的的,是灌输思想品德、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并强制实施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活动。然而,受制于文化语言的差异,我们在对于外国籍罪犯进行教育时势必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教育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于说,我们以传统观念所进行的教育内容是否对外国籍罪犯有效和实用,也需要打上一个问号。若我们所认为正确的价值观灌输于外国籍罪犯,他们即便接受并且牢牢根植了这种观念,一旦释放回国,是否还有此必要性?3、劳动。罪犯劳动作为

8、改造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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