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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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办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钦政办〔2013〕146号)《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22号)三、提交材料(1)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提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2)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建议书、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征求意见表及表决结果

2、确认书;(3)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相片,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5)-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若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则不需要提供);(6)其他相关材料。说明:1、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表决

3、确认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2、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业主大会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维修单位。招标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3、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过费用预算20%或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4、单项维修改造工

4、程申请维修资金,应当分期划拨维修资金。第一次划拨按不高于工程合同款的70%拨付。维修项目完工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应将完工情况证明等资料向市房产局、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结算手续。-4-四、办理程序(一)普通商品房提交申请→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审核→报市房产局审批→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施工维修企业.(二)涉及公有住房提交申请→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复核→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或控股公司)审核→报市房产局审批→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划转物业专项维修

5、资金至施工维修企业.说明:申请人(单位)先向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初审,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出意见,再由申请人(单位)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提交申请。五、办结时限普通商品房9个工作日、涉及公有住房的12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4-七、咨询电话及办理地址咨询电话:0777-2558920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委(房产局)窗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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