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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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

2、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31—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方式进行。《水利工程质

3、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水利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第二章 质量责任信息管理第六条按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经工程招标投标或者直接委托等有关程序确定参加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在签订各项合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填写《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签订《水利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水利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4、、工程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单位各保管留存一份。第八条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中“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一览表”内容一致。第九条工程建设期间,如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填写《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变更表》,并报有关单位留存备案。第十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担工程的质量终身责任。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十一条—31—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

5、建设活动,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和办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时填报《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第十二条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建设项目相应人员的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或者在规定使用年限

6、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虽然尚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工程局部坍塌的;(二)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可能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四)水库大坝、江河堤防等主体工程出现较大裂缝或者出现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和损失的。—31—第四章 质量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

7、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质量问题或者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运行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企业)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终身质量责任。第十六条责任单位(企业)解散的,原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责任单位为分

8、公司并已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发生质量责任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等责任单位,给予通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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