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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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LQD01-2018-0022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路政办发〔2018〕126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项整改工作成效,贯彻落实浙江省环保督察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全区海水养殖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和省、市关于海水养殖问题整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订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海水养殖问题整改成果,-1-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依规养殖”的双重理念,结合“湾(滩)长制”常态化运行,深入探索海水养殖长效管理机制,持之以恒,严防反弹,实现“依法用海、持证养殖、绿色生产、达标排放”,促进全区海水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二、任务要求(一)建立规范的海水养殖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规划引领、属地管控、能进能出、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管理工作规程,严格持证养殖,做好发证登记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权属纠纷,依法保障持证人和承

3、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新增养殖用海区域,由沿海镇依据养殖规划,负责选划和初审,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负责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养殖证发证信息共享和延展及换证提示制度,养殖证实行到期延展,对养殖证发放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动态,协力做好监管,并对养殖证延展及换证采取到期短信提示,督促办理,确保不出现新的“无证养殖”。建立日常管理和退出报告制度,镇属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养殖证持证主体,应履行好经营管理职责,及时将生产运营情况或承包情况及承包合同报送所在镇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备案;对退出养殖的,持证主体应及时申请注销养殖证,督促或清理养殖设施,恢复生态面貌。镇政府应履行督促职

4、责,对拒不配合的,书面抄告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2-(二)建立养殖用海综合管控联动机制以建立健全“湾(滩)长制”为抓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片包干”的工作原则,打造区、镇、村三级养殖管控网络,设立“区级统筹领导、镇级按标认领、村级贯彻实施”的养殖用海上下联动管控机制。全面落实海水养殖规范化管理,日常监管由镇级和村级湾(滩)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巡查台帐,强化政策宣传,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置和反馈,实行联防联管。组建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为主的养殖用海综合行政管理队伍,实行联镇包片区,加强执法巡查,督促镇级和村级切实落实责任,通过面上检查和驻点核查,准确

5、掌握“依法用海、持证养殖、绿色生产、达标排放”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依法处置,打小治苗头,管大防失控,强化“依法治海、依法管养”的震慑力。(三)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大力推行绿色生态养殖技术及模式,规范生产流程管理,全面落实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对全区水产养殖主体定期开展专项检测及随机抽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添加剂等现象,切实消除重大隐患,有效管控风险。着力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利用先进的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一物一码等技术,搭建初级水产品安全溯源系统,探索推行水产品生产合格证制度,实现初级水产品质量全程留痕

6、、动态可控。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防控应急处置制度,对疫情、病害、污染等突发性情况应对举措进行细化明确,实行-3-有效防范和化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四)建立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排放管控机制新开发海水围塘养殖,要实现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建立海水围塘养殖主体养殖尾水排放自查制度,充实完善养殖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要求凡尾水排放必须如实记录,并开展便捷测试(一看二测三对比),情况记录在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若未落实自查制度,监督检测发现问题后将予以从严处罚。在养殖尾水集中排放口设置在线实时监测设备,根据《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

7、)采集PH值、COD、氨氮、磷酸盐等数据,实时关注水质环境质量状况,不断提升养殖尾水治理排放监管能力。区环保分局要牵头做好陆源污染监管工作,会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要对海水养殖尾水入海排放口进行长期监测,明晰监测指标、涉及场点,每月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每年开展三次全指标检测,一旦发现指标异常,查找原因,限令整改及追究相关排放养殖主体责任,倒逼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设施不断完善和长期有效。三、职责分工(一)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负责监督实施全区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做好全区海水养殖用海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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