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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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一)行政许可类(共8项)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职权依据行使内容备注1教师资格认定无0103004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规范性文件】《宁夏

2、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2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0103001001【法律】《中

3、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4、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初审,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的初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民办非学历初级及初级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中

5、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十八)审批权限。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业务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培训等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审批部门进行年检与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

6、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6﹞62号)第十二条审批权限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二)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高考补习班等):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民办非学历初级及初级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0131002002【国务院决定】《

7、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0131004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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