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43-2016-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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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SP43-2016-0018浙食药监规〔2016〕15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1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17—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

2、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化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为加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市场销售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推进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

3、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所有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批发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二、标准要求(一)批发市场开办者。1、—1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4、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

4、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和报告;6、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11、《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二)批发市场

5、内销售者。1、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17—2、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3、不得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6、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7、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

6、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10、《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三、工作安排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1日-10月底)。在2015—17—年开展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方案。同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

7、《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请各市局在2016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推进方案报送省局。(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2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省局制定的《入场销售者档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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