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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12年第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3.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申报表4.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5.车船税减免税台账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19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4月27日印发19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
2、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三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
3、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异地号牌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均应按我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19第六条投保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或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受理投保人新保或转保业务时,应查验以下资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
4、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可不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购买日期、机动车类型、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税源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一)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机动车,或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的机动车,查验机动车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老旧车辆,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对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资料。(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5、单位纳税人)或居民身份证(个人纳税人)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在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车辆续保时,可不再要求提供上述所列资料。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19(一)除购买短期交强险外的保有车辆,按一个年度计算缴纳车船税。计算公式为: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当年底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三)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
6、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九条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有关认定依据,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二)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
7、据。19(四)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七)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根据纳税人出示的载有车辆信息的完税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扣缴义务人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完税证明等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同时
8、,在保单“减免税”栏目注明以上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类别。第十条对下列机动车,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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