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乡道智能交通监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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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乡道智能交通监理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LWTP2017005招标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鲁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2.1总则62.2谈判文件142.3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162.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212.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22.6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342.7纪律和监督342.8质疑与投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评标办法37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384.1签订合同384.2追加合同金额394.3质量与验收394.4合同主要

2、条款39第五章项目说明4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9第一章采购公告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乡道智能交通监理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一、项目名称: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乡道智能交通监理服务项目二、项目编号:LWTP2017005三、项目分包情况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要求本项目预算金额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乡道智能交通监理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核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3、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万元四、获取谈判文件:1、时间: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2日,上午08:30-11:30分,下午14:30-17: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山东鲁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莱芜市北坦南路68号对面)3、方式:投标人须先在莱芜市政府采购网及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各投标单位注册时请选择“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在持以下资料到代理机构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以现场报名为主)。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公共资源交易网打印的报名回执码、法定代表

4、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上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凡有意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记报名,不按规定报名后果自负。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报名时提交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最终通过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审查结果为准。4、售价:谈判文件工本费:2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7年8月8日14点30分至2017年8月8日15:00点2.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大厅政府采购办200会议室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7年8月8日

5、15:00点2.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大厅政府采购办200会议室七、联系方式:1、招标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鲁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莱芜市北坦南路68号对面联系人:毕女士    联系方:0634-6623777    发布人:山东鲁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7年7月28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6、,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谈判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成交人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2.1.1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招标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鲁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乡道智能交通监理服务项目4项目内容监理项目。5控制价控制价为37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采购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6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及信誉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中国电子企

7、业协会核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②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问题、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被国家及有关部委明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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