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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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目录第170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条目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1.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或涉及两个

2、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2.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或涉及两县(市、区)及两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五、实施

3、对象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2)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原件备查;(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5)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图纸)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提交经法定评估

4、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并附经地级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6)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复印件,原件备查;(7)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6-2852109(窗口)0776-2845627(工管站)投诉电话:0776-2854255(区纪委)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

5、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委托专家评审或转外办(所需时间视项目实际情况定,不计入承诺时限)(限30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工管站(限5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3个工作日)站股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工管站审查(限5个工作日)单位分管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

6、的决定(限4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个人):(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百色市右江区水利局印制说明一、本书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审批工作。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占用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

7、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六、“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拟建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七、本表一式五份。一份留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水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8、;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实施依据。八、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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