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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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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全面落实依法治校要求,实施教授治学,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应用研究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
2、、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也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
3、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7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所、平台基地等)教授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校长聘任。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
4、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各自规程规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专
5、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各自规程规定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7(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
6、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科(或部门)中补选;各专门委员会、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规定程序补选。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章程。(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名誉(客座)教授等聘
7、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事项。(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第十六条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7(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第
8、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履行以下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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