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新闻传媒之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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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司法与新闻传媒之良性互动  一、我国司法与传统新闻传媒互动之现状  (一)互动最显著的特征——传媒积极主动地介入司法领域。  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新闻传媒都将司法作为新闻报导的重要和主要内容之一。传媒对司法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姿态,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其一是道义因素,传媒代表人民行使表达自由权,并通过报导司法新闻推动全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是其神圣天职;其二是功利因素,相对一般新闻素材而言,司法过程传递信息、反映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司法新闻素材特有的神秘性、刺激性和传奇性,与传媒受众的信息获知取向和猎奇心理遥相暗合,这是传媒特别关注司法的最直接的原因和动力;其三是角色需

2、要,“由于司法解决纠纷、平定矛盾的独特功能,使它在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传媒报导案件和评判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能力,也进一步衬托出传媒的重要角色。”①“与司法的对话,是传媒的骄傲所在,也为传媒的‘无冕之王’称号及其地位找到了实证性的注解。”②  相对传媒,司法则显得较为被动而审慎,因为司法已明显地感受到,司法和传媒在互动过程中,存在着正、负两种相关关系,而其中的“负相关”关系,对具有庄重、严谨、权威等理性品格的司法,影响更为深重。  (二)司法与传媒之间存在着正、负两种相关关系。  笔者从传媒对司法的影响这一角度,对这两种相关关系分析如下。  1、正相关关系。16

3、/16  (1)司法公信力有赖传媒向民众灌输和宣传,并通过民众影响社会生活甚至历史发展。  “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社会事物的认同感。归根结底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多数时,该社会现象不具有公信力。”③因此,司法只有在广为社会和民众知晓并认同的情况下,才具公信力,才能体现其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价值和功效,而这一切,显然是离不开传媒的宣传报导的。  (2)传媒是公正司法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力量。司法权源于宪法,神圣不可侵犯,

4、但现实中司法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干扰和掣肘,其中,地方保护主义和少数官员以权压法的做法,对公正司法的影响尤其严重。当司法孤立无援之时,传媒以公众代言人的正义角色介入司法,无疑能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形成合力,对司法形成强大的舆论支持。此外,传媒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也必然会对防范和遏制司法腐败产生积极作用。  (3)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了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近些年来,法院为适应形势需要,采取了一系列创新和改革司法体制的措施和做法。这些探索和尝试,必然会遭遇挫折甚至受到非议,而传媒从整体上说,始终坚持对司法的改革措施作正面而积极的宣传,使司法改革获得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和社会认同。  2

5、、负相关关系。16/16  (1)传媒在追求自由报导的过程中可能对司法公正构成干扰。“公正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传媒却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导活动可能扰乱法庭的肃穆平静,结果使得法官难以做到保证程序公正和冷静审视。”④在此,笔者举一例颇为耐人寻味的案件——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传媒对案情作了连续性、“集束性”的报导,一时竟在全国引发了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的“张金柱现象”。

6、后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被处极刑。问题在于,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被告人死刑,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显属罕见,甚至可以说是绝无仅有。(在此之前,河南另一地区发生一起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犯罪人最终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两年零六个月。)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就此认为,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严重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据报道,当得知被判死刑后,张金柱曾发出哀叹:“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2)传媒对司法特别是司法裁判的非专业性、倾向性的报导和评判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司法专业性极强,而传媒的记者、编辑或制作人,通常并未接

7、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在宣传报导中,就难免辞不达意、语焉不详,或是以情绪的宣泄代替理性的思考、以世俗的伦理代替国家的法律,造成司法活动的舆论扭曲,甚至使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社会和民众中变得面目全非。在一项以记者、律师和法官为对象的特殊人群调查活动中,发现有50.5%的人认为记者不懂法,38.5%的人认为记者滥加评论。该项调查虽不具有权威性,但可以反映出司法对传媒的非专业性、倾向性报导是有所认识和顾忌的。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容否定其“既判力”,但是近年以来,有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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