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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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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学术拨正——20世纪90年代相关研究的回顾及评估徐安琪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近10年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上发表的定量研究文献,对以往夸大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犯罪影响的偏颇结论进行学术拨正。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些主张加大离婚难度的学者和群众团体过于夸大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甚至杜撰出“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之类的所谓“专家调查统计”注释:参见《中国新闻》2000年7月9日;《法制日报》2000年7月13日;新华社2000年7月9日北京电。,对婚姻立法起了误导作用,并直接导致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专
2、对离婚者提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求的歧视性条款(后在征求专家意见时被否定),但由于媒体传播影响的广泛深远,不仅对甚多受众而且对学术界都有误导作用,同时殃及儿童遭遇不公正待遇,如某地一幼儿园拒收单亲家庭子女入学,并要求前来报名的家长签订一承诺不得离婚否则幼儿必须退学的荒谬协议,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作一历史性回顾和评估,以对某些仅用个别典型案例或错误理解、引用统计数据,来推断离婚率上升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社会不稳定假设的研究方法和结论进行学术拨正。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系统分析法,对1991-2000年近10年在《
3、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上发表的所有分析家庭结构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犯罪影响的定量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从中估计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之间的实际关系及其程度。随着对相关调查报告的归纳、分析,父母离婚及其他家庭因素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愈益清晰化,现将基本结果报告如下。一、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比重高于对照组在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国家统计资料和研究总体的名录,青少年犯罪研究往往难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而大多采用立意整群抽样的方法,即对某省某市少年犯管教所或某地区的犯罪青少年进行调查。此外,
4、由于一些青少年犯罪的定量调查并未考察其父母的婚姻状况,因此,我们只能对有相关统计指标的部分研究进行分析。将犯罪青少年与同龄青少年进行比较研究的并不多,但仅有的两项内地的调查报告都显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青少年,其父母离婚的比重高于同龄的其他青少年,如90年代初武汉市100名犯罪少年的父母离异或分居的占11%,而正常少年对照组(100例)仅为4%(肖文,1991),1995年对该市武昌区1973年出生的5341个同龄者的统计证实,有违法犯罪记录的81个少年中,父母离异或亡故的占33.3%而对照组仅为14.8%(许前程,1997)。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对一
5、些子女的消极影响是无庸置疑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上述两项研究的局限性,一是仅为某一地区的研究结果,二是后一研究的被访对象将“违法”者也囊括了进去(而且缺乏对“违法”概念的界定),三是前者的调查对象还包括“父母分居”而后者更扩大到“父母亡故”的青少年,因此,统计结果得出的9/9“11%”和“33.3%”的比率,更确切地说,已不是原先意义上的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离异家庭”的比率,而更接近于犯罪(或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不完整家庭”比率的概念。但与同龄对照组相比,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生活在不完整结构家庭的更多些也是客观存在的。另一项在同一地区用同一方法进行年
6、代比较的研究,表明少年犯双亲离异的比重在上升,即台湾地区1992年各地方法院审理的1328件少年刑事案件中父母离婚占9.79%,分居为2.86%,一方亡故占12.27%,1997年对1127人的统计结果则分别为16.33%、2.93%和8.16%(周震欧,1999)。但上述调查结果显示的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少年刑事案件的递增,或许在更大程度上受离婚率上升的影响。因台湾地区在过去10年中粗离婚率(即每千人口的离婚对数)从1.38‰上升为2.37‰,在亚洲已据首位,1998年单亲未成年子女已突破37万,参见《中国新闻》2001年5月26日。因此,1997年
7、有184名离异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实微不足道。同时,该调查结果也是对所谓的“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之类推论最有力的反证。二、父母离婚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联系被夸大当我们将每个调查对少年犯家庭结构的分类进行详尽分析时,发现多数研究的界定,并非使用严格意义上的“离异家庭”概念而以“残缺家庭”或“不完整家庭”替而代之,也就是说,将离婚、分居、丧偶(甚至一方犯罪、出走、再婚、隔代抚育)等一并笼统地归入其中,因此,研究结论中的“百分比”被有意无意地拔高,研究“战果”自然也被扩大。从统计结果看,报告少年犯生活在“残缺家庭”或“不完整家庭”比
8、重最高的为33.3%,即上述的对武汉市武昌区1973年出生的违法犯罪的81名少年的统计(许前程,1997),最低的仅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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