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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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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及改善-人力资源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及改善黄素琴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摘要: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两种应用较为广泛,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和稳定监狱秩序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的问题日趋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减刑、假释的实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对程序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尤其是在职权的配置方面规定较为模糊,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优化职权配置的角度为切入点提出促其完善的建议及措
2、施。关键词:减刑假释司法审查机制一、我国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规定6/6我国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予减刑,”第八十二条规定,假释依照该法七十九条的程序规定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
3、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述关于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建立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减刑、假释司法审查机制。然而,由于执行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缺少相应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刑、假释的应有效果。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案件,一般为法院对监狱机关提供的材料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正确审查减刑、假释的条件,也
4、不利于监督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近年来,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的腐败案例不时被披露,有的地方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减刑、假释程序缺陷带来的弊端日益严重,对我国司法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带来一定消极的影响。至今,我国在该程序运作上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执行机关独揽减刑假释提请权。在刑罚执行中,执法机关普遍将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奖励”,而不是有“悔改表现”服刑人员的权利。将提请减刑、假释程序作为一种手续而不是一种法律程序。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的提请往往将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等同于考核奖励。实践中,
5、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及“不致危害社会”的评审鉴定,实质是执行机关考核奖励的翻版。6/6第二,被判刑人作为减刑、假释程序的对象,却无权参与该程序。法院对减刑、假释的审查直接关系到被判刑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能否被法院所认可,其刑期能否被缩短,因而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听取被判刑人意见,方能体现对被判刑人员的尊重。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减刑、假释时,仅仅对于执行机关所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无须询问或听取被判刑人的意见即便作出否定裁决也无需听取被判刑人申辩,这显然有违司法公正。三、完善我国
6、减刑、假释程序中职权配置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职权配置等方面存在缺陷的问题,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应建立起以法官为司法审核裁判权为核心,监狱的建议权为辅助,检察院的监督权为制约,被判刑人、被害人共同参与的申诉权为救济的职权制衡机制以及包括程序公开在内的其他辅助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第一,在管辖法院内增设减刑假释审判庭促进权力行使的专业化。从各国立法看,对类似我国减刑的赦免和假释权,均由相当级别的官员和机构实施。因此将减刑假释独立由一个部门负责这应该是较为妥当的一种解决方式,设
7、立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尤为重要,由该庭专门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防止监狱建议权的侵蚀。首先,审理必须开庭,并且对外公开。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主要制度,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使法院的裁决权置于社会公众、当事人监督之下,从而保障公正执法。其次,对于审理地点、审理形式,鉴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数量及其性质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参照审理刑事案件那样来审理减刑案件。笔者认为,采取在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部门集中审理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在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之后,人
8、民法院可以在执行机关内举行集中审理,每次据具体情况审理合理数量减刑、假释案件,特别是假释案件更需慎重,不宜一次审理过多。6/6第三,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职权,对于被判刑人自己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执行监管机关拒绝报请法院的,由检察机关对此作出初步审查,并做出书面意见。其次,检察机关应派员实地参加法院庭审,在听取被判刑人、刑罚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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