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难点难点详解(保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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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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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保证部分)一、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或称片务合同)、无偿合同,由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单方承担保证债务,而债权人无需支付对价便可请求获得债权实现的利益,因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有的著作把保证合同错误的认为可以是有偿合同,原因在于把保证的基础关系与保证合同相提并论(参见总论部分第4目),前者可以是一个有偿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但基础关系与保证关系不属于相同的因果

2、链条。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担保法》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所以,以口头订立的保证合同,除非保证人已实际履行,保证合同不得成立。但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只要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解释22条第2款)20/20二、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1、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其附从性具体表现在:首先,在成立上保证

3、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其次,受目的所限,保证债务的强度和范围不得强于或大于主合同债务,如有超过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程度。如,约定保证债务的利息高于主合同债务的利息的,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利息;约定主合同债务人仅就其重大过失负责的,保证人也就只就其重大过失负责;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保证人的债务也相应降低;约定主债务为附条件的,只成立附条件的保证。再次,移转上的附从性,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

4、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28条)最后,变更消灭之附从性。(120/20)所谓变更,非指主债务范围之变更,而是主债务性质之变更。前者即如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更,保证债务原则上不随之变更,除非是如减轻主债务人的责任,否则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30条第1款);后者指主债务体态之变更,如主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保证债务也变为损害赔偿债务之保证,例如花月梧向戏院保证名角西门吹吹于某日前往献艺,而后西门毁约,花月技穷而无代西门履行之能力,故此时主债务转化为

5、损害赔偿之金钱债务,花月之保证债务亦随之变更。对此担保法解释13条予以了肯定。(2)主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主合同解除除外,参见总论部分第7目)。2、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债务,但并非主债务之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务,因此在附从范围内其强度和范围可以不同于主债务。例如,可以就无条件之主债务成立附条件之保证;关于保证合同发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保证人死亡,继承人原则上需继承该保证债务等。另需要指出,在国家贸易中运用的“不可撤消保函”、“见索即付的保函”等,

6、则纯粹为独立于主债务的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消受到影响,称为“独立保证”。但在我国司法实践,是严格区分国内和国家两种情况的,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约定的独立保证,均采取否定态度。3、保证合同具有补充性保证债务之履行,需有两个前提要件:1、主债务之不履行,一般保证中尚需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而无效果;220/20、债权人提出请求。因此,保证类似于附停止条件之债务(并非相当于),这是由其担保功能决定的。三、保证能力保证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保证人除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种一般的权利能力外,尚需特殊的条件

7、方可为保证行为,并非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充当保证人。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著作把保证能力理解为一种行为能力,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此为行为能力的话,则无保证能力的民事主体(如国家机关)完全可以通过代理制度来进行自己的保证行为。现依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分析如下:1、国家机关为公务而设立,因此原则上无保证能力,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值得注意的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残留下来的某些国家机关既是管理部门,又是经营者,有一定的营业收入,如号称计划经济最后堡垒的铁道部门、邮

8、政部门,是否可以担任保证人呢?从字面理解当然不行,但从实务角度看此类机关充当保证人的情况不少,不宜一律认定无效,至少应允许其以国家拨款以外的财产进行保证行为(应对法条作目的性扩充解释)。2、学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公益乃不特定之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为防止减损公益财产故限制其权利能力。但对于一些已经独立核算、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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