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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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CHONGQINGCOLLEGEOFFINANCEANDECONOMICS”。第三条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第四条学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第五条学院的校训是“财智人生,经纬天地”。第六条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坚持“面向

2、人人、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和谐、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厚德、精业、严谨、奉献”的教风和“修德、砺学、强能、笃行”的学风,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外延发展,使学院更好地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学院的办学定位。(一)办学目标:把学院建设成为综合办学实力居西部同类院校前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职学院。(二)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三)办学层次:全日制专科教育。(四)办学规模: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2020年全日制在校生10000人。(五)服务面向:为地方经济与行业服务,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六8)专业结构:以

3、财务会计、财政金融、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财经类专业为主,协调发展旅游管理、计算机、电子信息、语言文化、纺织服装、工程管理等所属相关专业,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专业体系。(七)人才培养: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适应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第八条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教学行政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全额拨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学院,考核学院工作,委派学院主要负责人。第九条学院自批准之

4、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

5、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8(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院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学生。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

6、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

7、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8(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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