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街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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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路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5、《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

2、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8、上海市征收补偿强制执行规程(沪府发[2012]73号)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因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东至西宝兴路、西至平型关路、南至中山北路、北至民和

3、路。具体门牌以现场公示为准。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进行认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被征收房屋类型有异议的,可向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书面申请鉴定。(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1-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房管部门只标明居住面积的

4、,按居住房屋类型以居住面积乘上换算系数核定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

5、不计算建筑面积。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2)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3)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

6、的建筑面积为准。3、以上各类房屋中的违章建筑不予计入原住房建筑面积。4、对公有居住房屋中,独用的天井、晒台、阳台等在租赁凭证中有记载并缴纳租金的部位,可按其记载面积酌情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记载面积(不乘系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0%(评估单价低于本征收范围房屋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上述酌情补偿面积不予计入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即不作为征收补偿方案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偿、补贴、奖励的面积基数。-11-(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标准:(1)原始计划为非居住房屋,延续

7、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

8、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5)根据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文规定: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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