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除斥期间

解析除斥期间

ID:35019230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16

解析除斥期间_第1页
解析除斥期间_第2页
解析除斥期间_第3页
解析除斥期间_第4页
解析除斥期间_第5页
资源描述:

《解析除斥期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解析除斥期间杜超    上传时间:2007-7-2浏览次数:4438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撤消权/形成权内容提要:除斥期间属于民事法律上的时间范畴,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异,本文试从界定除斥期间的性质入手,剖析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联系立法现状,提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除斥期间,是法理名词而不是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其或预定期间的专门名词,该制度最早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除斥期间为期间的一种,根据《辞海》的解释“,除斥期间”的“除”意为去除“,斥”意为

2、排斥、驱逐的意思。期间,指从某一期日起至期日止的一定时间阶段,在民法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而要真正了解除斥期间,首先必须认清除斥期间的性质。 一、除斥期间的性质 关于除斥期间的性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除斥期间“乃权利预定存续之期间”,我国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多持这种观点,二是认为除斥期间是一种适用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期间一届满,形成权就告消灭,期间届满以后在行使形成权,其行使行为当然不发生效力,不需要再提出抗辩。 民法中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的期间无非两种,即权利存续期间和权利行使期间,

3、前者指民事权利自产生之日起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能够存在的期限,它是固定期限,不管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都不影响它的长短,后者是指在权利的存续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达到一定的期间,便受到限制或是不得主动行使,或是就此彻底消灭。确定存续期间的目的是对权利人利益和义务人利益最大限度,出发点是假设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存续期间只是给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可能性的时间,谓理论上权利内在的最长行使期间。与此不同,权利行使其是基于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干涉,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快的行使权利。否则超过特定的期间将承受不利后果,是对权利行使进行外在的限制,不是权利本来内容,

4、出发点是假设权利人不行使权利。5/5 其二,发生作用的条件不同。权利存续期间届满,不管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状态如何,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在这里时间的经过是法律效果发生的唯一要素,而权利行使期限的本质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其作用的前提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单纯的“期间届满”并不能产生权利受到限制的后果,其只是配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这一前提条件发生作用,只要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行使期间就不发生作用,此时只能由权利存续期间对权利进行时间上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区别于权利存续期间的行使期间,否则人们没有必要在已经存在“存续期间”概念的情况下,再创立“除斥期间”这一概念。将除斥期

5、间定性为权利的存续期间难以实现其立法意旨,除斥期间是对形成权的期间限制,形成权者,一方享有绝对的主动地位,若按照“私法自治”之精神,他可以随时行使权利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使得相对方处于绝对被动的处境,面对随时而来的变故迫于不安中,于是为了平衡双方之利益,法律有必要对形成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进行外在的干涉,故规定除斥期间。一方面不能过分剥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满足相对人的合理期限即尽快结束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的要求,那么,要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只能是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期间,而非权利存续期间,若采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即使遇到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

6、也不能在期限届满前行使权利,也将彻底失去行使权利的机会,这与形成权产生的本意是保护权利人的合理利益大相径庭。所以,除斥期间应该是权利的行使期间,而非权利的存续期间。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5/5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其限定的是原事实状态之权利的存续期间。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维护新事实状态,其限定的是否定新事实状态之权利的存续期间。郑玉波先生指出,“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之日,虽均在乎早日确定法律关系,而维持社会之秩序,但二者所维持之秩序,其本质恰属相反。申言之,除斥期间所维持之秩序,为继续存在之原秩序,盖因除斥期间经过而

7、消灭之权利,以其行使为原秩序之变更,以其不行使为原秩序之维持;而消灭时效所维持之秩序,乃反于原有秩序之新秩序,盖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之权利,以其行使为原秩序之维持,以其不行使为新秩序之建立故也”。亦如新秩序理宜尊重。经由一定教长持续时间,必然使一事实状态得到社会认可,而在其上建立更多层法律关系,从而成立一种新秩序。旧秩序则不可轻易打破,经由一定之较短时间,未发生特定变动的行为,故旧秩序自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因此“,旧秩序已不足以维持时,始可从新弃旧”,如此,新旧秩序的权衡取舍分别由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得以实现。 (二)客体不同。客体既是除斥期间和消

8、灭时效制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