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国公务员培训考察报告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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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权利和义务,有罢工的权利。总结起来,德国公务员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制度健全  德国联邦政府制定有普遍适用性的《德国公务员法》,同时也针对联邦政府的公务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如联邦一级有《联邦公务员法》;各州在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州的实际需要,制定对本州政府公务员适用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和细则性的法律,各州有各自的公务员法,做到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进行。德国公务员收入稳定透明,全国一致,并在税收、补贴、假期等方面向已婚和多子女家庭倾斜。公务员诉求渠道畅通,终身制公务员可以通过工

3、会组织和行政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雇员制公务员可以通过工会与政府进行谈判。  2.分类管理  公务员共分为低级、中级、中高级和高级4类,其中,低级类人员应具备初级中学文化水平,中级类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文化水平,再经过两年针对性培训,这两类人员主要从事一些体力和辅助性质的工作;中高级类人员应具备高中文化水平,或三年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主要从事一些简单的管理工作、公文处理和警察事务,中高级公务员数量最多,占公务员总数的50%以上;高级类人员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水平,在行政部门从事较为复杂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4、,高级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5%左右。  3.分级管理  对于联邦政府来说,公务员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联邦人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联邦内政部设置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邦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此外,在政府各组成部门内部也设立执行性人事机构,负责各部委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考核等执行性业务。对于各州政府的公务员来说,主要接受各州的人事委员会和执行性人事业务机构的管理,既受统一的联邦公务员法的调整,同时也主要接受州公务员法的约束和管理。  (二)德国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体制  德国的教育体系是一种以职业技术

5、教育为轴心的教育体系。公务员教育也同样具有这个特点。德国的公务员教育培训由公务员的职前教育和在职教育两部分构成,充分反映出教育培训在德国公务员的录用、转任、晋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页脚..页眉.1.培训机构专业化  德国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由联邦、各州的行政学院和行政管理专科学校构成。对于具有严格行政专业要求的职位,行政学院或行政学校都要对公务员在就职前进行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教育)。一般来说,德国联邦政府有着自己的行政学院和行政学校,如德国斯派尔的国家行政学院,布吕尔的联邦公共行政研究院和联

6、邦行政管理专业学校,以及该院在地方上设立的分院。其他地方各州设有本州的行政管理专科学校,主要负责本州公务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2.职前教育标准化  德国实行教育为就业服务,就业和教育密切相关的单轨化教育体制,德国公务员教育也同样具有这个特点。德国公务员有严格的职位分类,其不同职类的职位对教育培训程度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具体地说:高级职类:大学毕业,3年试用期或见习期,通过两次国家考试;中高级职类:专科学校毕业,3年半的试用期,通过该职级的录用考试;中级职类:实科中学毕业,2年的见习期,通过中级职类

7、的录用考试;低级职类:国民学校(普通中学)毕业,有6个月或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  3.在职教育经常化  在德国,公务员的在职培训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各州的行政学院或行政学校来承担。承担联邦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主要有斯派尔的国家行政学院和布吕尔的联邦公共行政研究院以及在各州的分院,各院校根据年度计划专门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所有公务员也都有年度培训任务。  二、德国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一)公务员培训制度化,法制保障有力  把政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公务员接受培训这同一事件的两个方面都上升到义务和权利的高度

8、,用法律固定下来,实现公务员培训规范化,这是德国公务员培训的最基本最显著特点。联邦德国官员法明确规定,公务人员的录用、转任或晋升等,都需事先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考试)。一方面,公务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前就受到系统的、严格的培训;另一方面,进入机关后要不断接受再培训,因而这种培训贯穿于整个行政工作的全过程,从而形成了“培训(考试)就职——再培训——晋升”这样一个循环上升的机制。这一机制,使公务员不断接受正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确保了每个层次公务员队伍的优化。  (二)公务员培训运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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