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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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研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研究“媒体审判”洪流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之研究一、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核心和应有之义所谓审判权,是指国家赋予人民法官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力。审判独立来源于西方三权分立学说,没有审判独立,司法无公正可言,人权就得不到保障,也必将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审判独立在宪法条文中的具体体现,这也确立了我国法院的审判独立制度。审判独立包括三层含义:(1)审判权独立,

2、即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独立,这意味着其处于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管理和干预的地位。(2)法院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院作为审判组织,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和压力的影响和干预;二是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依附关系。(3)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履行职务时仅依靠事实和法律,在秉持理性和法律正义的理念下形成内心决断,并以此作为判定纠纷的唯一依据。页脚..页眉.所谓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服从法律,不受制于其他外来压力,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官不是政府的工具、法官应独立于法院、法官应独立于自

3、我。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在审判独立的三方面内容中,笔者认为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核心和应有之义,理由如下:(1)审判权的最终落实依赖于案件最终裁判者的法官,法官是联系具体案件和法律的桥梁。(2)审判权独立和法院独立均属于抽象的范畴,目前我国审判权独立在制度层面已经实现,但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仍未得到充分实现,法院独立最终要通过法官独立来实现。(3)从责任追究角度看,只有将

4、具体责任落实到法官身上,才能切实杜绝不公判决的产生,如果把抽象的法院作为追究者,只会将惩罚的意义流于形式。公平正义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审判独立的价值所在。培根在《论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为了防止审判权滥用、损害司法公平正义,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中以”第四权力”新闻媒体为代表的社会监督权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然而,俗语有云”过犹不及”,由于媒体独有的特性使得一些普普通通的案件经过媒体的大肆渲染、过度扭曲等导致了

5、媒体超越司法,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案件的法官而形成的”媒体审判”现象,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二、“媒体审判”是媒体监督权异化的产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然而由于单个公民能力的局限,而传媒却掌握着强大的信息资源优势,加上我国传媒具有的官方、半官方的性质,使得媒体的监督权在更大意义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延伸。页脚..页眉.在

6、当今社会,媒体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扩大到了互联网,使得信息以高速、快捷的方式进入公众视野。媒体对审判独立的适当监督对于司法权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了司法公信力。然而随之而来的”媒体审判”案件也正在逐渐增多,从刘涌案、许霆案、彭宇案、杭州飙车案、药家鑫案到最近的李天一案,媒体往往从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越俎代庖,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姿态抢先对案件进行裁判,使得一些普通的个案最终演变成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显然媒体的不适当介入已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舆论

7、压力和心理压力,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这从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案件的判决上可见一斑。“媒体审判”的概念最初源自西方,是指新闻媒体对未判决的案件进行预先报道和评判,产生一种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舆论氛围,进而影响到最终裁判结果。国内对”媒体审判”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我国学者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以”彭宇案”为例,原告徐老太声称被彭宇撞伤要求民事赔偿,

8、而被告彭宇则辩解自己是见义勇为,一审法院以”从常理出发,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判决理由让彭宇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在二审上诉期间,各大媒体纷1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研究第2页纷以”扶老人反被讹”的报道将彭宇雷锋化,抢先对案件进行了评判--彭宇无罪,徐老太是讹诈者,从而在法院之外另建立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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