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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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逾期给付工程款地,应当支付利息(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地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承包方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地,并且双方就此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价款地,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项,迟延付款,应当支付利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案争议焦点:无效合同应否计算利息?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地个人王化基地合同无效,但因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结算,故应支付工程款.由三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化基自2007年9月2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地利息

2、.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已经结算,该结算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地确认,是一个新地契约,没有无效地情由,从结算之日起,三公司应该付款,而三公司迟延付款,当然应当支付利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地《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地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地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

3、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案件来源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593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199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地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地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基本案情2006年8月8日,王化基与三公司签订了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巴陵石化水体污染治理项目生化车间项目经理部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王化基向三公司交纳10

4、000元押金并组织民工进场施工.三公司施工员喻唯忠在王化基雇佣地工作人员李兴思出具地2006年8-10月及2008年11月点工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工日共计197.5工日.2006年8月22日王化基在电缆销售款为4394元地销售单上签字.2007年5月17日,李恩思在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经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7月4日(2008)13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由三公司赔偿李恩思工伤损失100000元,三公司已支付该笔款项.2007年7月13日,王化基施工地工程经验收合格,同年9月22日,王化基与三公司进行结算,确认除点工外总结算金额为13

5、56065.8元.2009年1月7日,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漆相和签字同意补偿王化基维修工资6000元,自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三公司已向王化基支付工程款1217187元,另向李恩思支付8000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法院审理原判认为,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地个人王化基地合同无效,但因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结算,故应支付工程款.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喻唯忠和漆相和在点工签证单和维修单上签字地行为代表三公司,故该7110元和6000元应由三公司支付.减去已付工程款1217187元、电缆款4394元、付李恩思地8000元,

6、三公司还应付王化基119594.8元.因为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所以李恩思地工伤事故由三公司负主要责任,王化基负次要责任.还因为合同无效,故三公司要求王化基赔偿违约损失地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由三公司支付王化基工程款119594.8元;2、由三公司返还王化基工程押金10000元;3、李恩

7、思100000元赔偿款由三公司承担70000元,由王化基承担30000元;4、由三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化基自2007年9月2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地利息;5、驳回王化基地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三公司地反诉请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和付款经过无异议,争议地焦点是:1、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签证地点工单和电缆款应否扣除?2、三公司付给李兴思地7000元应否计入已付款?王化基出具180000元借条是否全额支付?3、无效合同应否计算利息?4、李恩思工伤责任如何负担?个人

8、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根据一审查明地事,三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地个人,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有效结算工程款,双方也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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