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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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人(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制说明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十七号)、(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

2、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十八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3、,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事项应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4.《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修建下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及其他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桥梁、隧道以及埋设或者架设缆线、管道及其他跨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4、;(三)修建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渡口、锚地及其他临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新建拦河闸坝、水电站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内河航道,影响航道的功能,确保河流的畅通。第二十一条:修建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意见。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十日内按照职责提出书面意见。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

5、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二、申请人必

6、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航道条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到辖区申报窗口办理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批手续。三、本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办理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申请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四、该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免费提供或在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五、本申请书可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六、咨询

7、电话:(0592)2658325传真:(0592)2658333(厦门)(0596)2688870传真:(0596)2683875(漳州)一、申请人及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项目名称建设位置二、申请事由三、项目主要技术数据建筑物类型主要技术数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设施建筑物性质□新建□改扩建航道现状等级航道规划等级四、其它说明五、相关单位意见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及作业船舶、人员的资质审查意见七、审批意见年月日(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公章)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电话固定身份证件号码移动委托事项□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领取行政许可批件(许可证、批文等)□其他:委托权限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为:1.修改任何材料□同意□不同意2.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同意□不同意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同意□不同意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面(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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