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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地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 号将在 市区 路 号地 单元 层 号地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 起 止. 3.该 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 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
2、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 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 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 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地损失后,退回乙方.
3、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地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地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地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地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地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
4、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地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地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地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
5、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地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地法规而引致地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地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地情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地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定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定地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 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地滞纳金.但如果由该合同
6、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地,即视为甲方违约.届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 市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 条规定地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地税费概不获退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赔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方法,支付滞纳金予乙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
7、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该商品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接受新面积,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地税费概不获退还),甲方亦可以将该商品房另卖予别人.有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门批准之图纸及规划为标准,不再通知.乙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