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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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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改革暂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
2、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五条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和一般计划(含引导计划)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第六条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6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
3、于5人。第九条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可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议等工作方式进行;一般计划(含引导计划)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同类项目会议集中验收方式进行。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第十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
4、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计划项目需要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以科技成果鉴定为主,同时增加经济和管理专家,一并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一条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泰安市科技发展6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二)市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并通知被验收单位,适时组织验收。(三)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书面批复验收结果。第十
5、二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一)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合同;(三)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七)有关测试或检验报告、评价报告;(八)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计划项目验收以科技发展计划合同书所约定的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做出客观公正、实事
6、求是的验收结论。第十四条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和确认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与成果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地提出审查意见。专项计划项目验收6,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一般项目(含引导项目)验收,可集中同类项目进行会议评议,在综合验收组成员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第十五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第十六条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
7、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同时建立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信用档案。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6未通过验收的
8、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后的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第十九条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报批手续,并提供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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