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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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成县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创新创业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2、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县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安排创新券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县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经县科技局审批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的县级以上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以及同文成县建立校地科技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校等科技创新资源。第六条

3、创新券支持范围是省内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县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平台服务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县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第四章使用方式第七条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

4、技术创新服务。第八条县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和创业者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由县科技局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向县科技局申请创新券额度。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如需签订正式合同的,请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上传。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企业和创业者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

5、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经科技局审定后的创新券,各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第九条我县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并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向县科技局提出使用申请,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0000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0000元部份抵用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3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以下情况创新券应用不占当年5万元的使用额,并全额抵用:(一)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在入驻我县辖区内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平台期间,使用创新券购买该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提供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二)我县辖区内的省

6、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第十条全县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第十一条各级创新载体收到的创新券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常年向县科技局申请兑现。县科技局常年受理兑现申请,并定期同县财政联合发文下达兑现资金。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考核第十二条县科技局将对各类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对提供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内容的县级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共享实绩,于次年给予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列入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创新载体,县本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仅将其创

7、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第十三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创新载体,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奖励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文成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科字〔201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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