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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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中小企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定,开展“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方案。一、实施目标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是:2013年超过10000家;到2015年超过15000家,力

2、争达到20000家;到2017年达到20000家以上,力争达到30000家。二、主要任务(一)大力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1.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现有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初创期的创业服务与创业资金的支持,促进创业资本与-9-科技成果、创业人才的对接,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把工业设计公司、信息软件公司、技术成果贸易中介服务机构、投资创业服务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等有助于制造业升级、服务业提升、技术市场活跃、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

3、为培育重点,不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省中小企业中的比重。2.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文件精神,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比例最高可达70%。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对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有关工资、社保、职称评定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二)积极引

4、导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1.推进民间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设立科技投资和管理机构、发行债券产品等方式引导民间投资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市、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高新园区共同设立-9-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高新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2.完善对民间资本投资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投资咨询和中小企业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提供投融资等咨询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

5、民间投资平台,加强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对接,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大力总结宣传星月、万向、正泰、银江等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企业的环境氛围。(三)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1.增强孵化能力。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作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类园区、大学和相关企业以多种方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坚持“企业化、产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科技园的

6、发展规模,增强功能,提高质量,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面积,新增700家以上在孵企业。2.加大支持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2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9-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3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实验室建设、设立种子基金和创投基金等。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高新园区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7、四)推动高新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各高新园区和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都要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并逐年增加。制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行和管理规则,明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积极争取国家、省、所在地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不断壮大引导资金的规模。要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作用,引导国内外创业风险资本聚集高新园区,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人才集聚高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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