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

东莞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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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要求,为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版权兴业工程”,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东莞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

2、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第三条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第四条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认定扶持的统筹指导工作,东莞市版权局具体负责材料受理、组织审核及相关认定工作;各镇街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版权局对辖区内的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

3、责组织所属单位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版权局对所属的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认定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制定了版权保护制度,并配备从事版权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版权登记工作,主要作品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建立较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四)有较完善的版权

4、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单位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实现软件正版化,申报前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第六条申报认定东莞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完整的版权相关发展规划,有从事版权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发展方向明确,在本市实际运营2

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二)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三)具有较好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基地)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实现软件正版化,

6、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七条申报认定为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或《东莞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二)版权工作情况,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主要总结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成绩;(三)企业的版权类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主要使用软件的授权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四)可以说明版权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申报人的身份

7、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认定程序(一)申报认定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应按隶属关系向所在镇街的版权管理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二)各镇街版权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三)市版权局对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四)市版权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并聘请版权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认定小组根据本办法采取书面和现场考察的方式对申报单位和园区(基地)进行认定,并给出意见。(五)市版权局根据认定

8、小组意见,评选出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名单,并将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认定和公示情况,确定当年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名单,并颁发证书、牌匾和扶持资金。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九条市版权局每年组织一次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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