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苍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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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梧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苍梧县县城(含石桥镇)及其它八个镇(京南镇含长发社区、岭脚镇含人和社区)。第四条取消现行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统一

2、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8元征收。第六条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在我县各镇城镇范围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单位每月50--300元收取,由征收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幼儿园按每人每月0.5元征收。第八条餐饮业经营单位,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每间每月30元;31至60平方米的每间每月453元;61至100平方米的每间每月6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计收。第九条其它经营店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每间每月30元;31至60平方米每间每月40元:61

3、至100平方米每间每月5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计收。第十条杂货、果蔬、肉类固定摊点按每摊每月30元征收。第十一条流动摊档按每摊每日5-10元征收。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费按每吨100元计收。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违者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苍梧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自来水厂或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第十五条有独立水表

4、的居民住户,可由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收费主体单位核定户数后,由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六条3实行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收费减免。1、对烈属户、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对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上述减免政策的居民住户,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持有关证件,每年报收费主体单位审批一次。第十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财政

5、部门印制的发票。第十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季或年度收取。第十九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依法予以追缴。第二十条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

6、三条本办法由县物价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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