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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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三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向城镇排

2、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六条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

3、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第三章征收标准第七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财政和住建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征收主体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由市住

4、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市住建部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乡镇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高新区各产业园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征收以产业园管委会为主,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配合,按月征收。市高新区各产业园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同时征收。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配合征收

5、单位做好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五章征收缴库第九条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征收缴库金额的10%,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由征收单位按比例分配。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第十三条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市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6、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市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市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决算。第

7、十六条市住建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

8、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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