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物和艺术品收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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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文物和艺术品收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物和艺术品的收藏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和艺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物和艺术品收藏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权属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和艺术品。 第三条本办法的收藏单位特指深圳市属博物馆、美术馆、画院等文博和美术机构。第二章收藏对象和重点第四条文物和艺术品收藏的主要对

2、象和重点。(一)有重要国家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的中国历代文物和艺术品;(二)反映深圳本地历史及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历史的重要文物以及重要艺术品等相关文献资料;(三)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深圳创新文化品格的重要历史文物、民俗收藏和重要艺术品;(四)具有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和鉴赏价值、反映地域-6-地质现状、演化、自然环境及变迁的古生物、矿物和现生生物标本;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研究价值、文化教育价值、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艺术品;(五)深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实物和现当代重要艺术品及重要文献等;(六)其他在国内外文物

3、和艺术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作品等。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将文物和艺术品收藏项目列为常规项目,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文物和艺术品收藏。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文物和艺术品收藏实行“谁收藏、谁负责”的原则,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收藏工作流程和经费使用,收藏单位对文物和艺术品的价值及合法性负责。(一)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核收藏单位的年度文物和艺术品收藏计划和资金需求,批复资助标准和金额,负责文物和艺术品收藏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和审计工作。(二)市财政委员会主要负责文物和

4、艺术品收藏经费的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三)市文体旅游局主要负责初审收藏单位的年度文物和艺术品收藏计划和资金需求,监督收藏流程和年度收藏情况。-6-(四)收藏单位负责文物和艺术品收藏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拟定收藏计划,组织专家鉴定和藏品管理等。收藏单位的文物和艺术品收藏工作办法由收藏单位另行制定,并向市基金办、市财政委员会和市文体旅游局报备。第五章收藏程序第七条收藏单位按照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常规项目的申报要求,提出年度收藏计划和资金需求。市文体旅游局对年度收藏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初审。市宣传文化

5、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年度文物和艺术品征集经费额度,市财政委员会以虚拟指标的方式下达给收藏单位。第八条收藏单位工作程序:(一)确定收藏意向。收藏单位根据文物和艺术品线索,制定收藏方案,确定来源和收藏意向。(二)专家鉴定。收藏单位成立文物和艺术品专家库,由国家、省文物和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专家和我市部分专家组成。鉴定前,按照拟收藏文物和艺术品的类别,以随机抽签方式从专家库选出相应数量专家,对拟收藏的文物和艺术品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专家出具真伪、价值和收藏建议等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收藏单位的征集

6、收藏鉴定专家库工作章程由收藏单位另行制定,并向市基金办、市财政委员会和市文体旅游局报备。(三)确定收藏。收藏单位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收藏-6-和价格,并据此与文物和艺术品提供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藏协议。对拟通过拍卖机构以竞拍方式收藏的,应预先确定拍品的价格额度,即设定成交价格上限,竞拍中最终成交价格不得超过该价格额度上限。第九条收藏单位使用收藏经费,须向市财政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一)正式书面报告,完整说明收藏过程及经费需求;(二)专家鉴定意见;(三)藏品清单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四)收藏协议或拍卖合同

7、;(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第十条市财政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文物和艺术品收藏工作办法的,下达收藏经费实际支付指标,由收藏单位申请支付。第十一条收藏单位应定期总结文物和艺术品征集工作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收藏情况报市文体旅游局,提交如下材料:(一)正式书面报告,完整说明征集过程;(二)专家鉴定意见;(三)藏品清单;(四)征集协议或拍卖合同;(五)市基金办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如未完成,可补交);(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6-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文物和艺术品收藏资金的支出

8、范围如下:(一)支付文物和艺术品供给单位或个人的收藏款项;  (二)文物和艺术品的交通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三)专家差旅费。第十三条收藏单位按照财务规定使用征集经费,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收藏工作结束后,收藏单位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结项。第七章藏品管理第十五条 收藏单位应根据藏品保管的相关规定,做好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使用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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