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管理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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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内容依据厂房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3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4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6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2、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9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25m;⑵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储量不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

3、0m;储量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0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2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4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表3.2.11注释3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

4、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表3.2.11注释9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

5、*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工艺设施、设备1、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在表3.2.11的基础上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3.2.11A条文档实用标准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3.5.2条3、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3.5.7条4、明火加

6、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4.2.5条5、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4.2.12条6、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7、4.2.1(见附件四)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4.2.15条7、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②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4.2.23条8、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见附件四)确定。《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第4.2.28条9、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

8、,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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