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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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依据《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及其它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应遵循因地制宜、简便易

2、行、量化测算、政府主导、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核查对象和内容第四条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象包括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和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家庭。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是农

3、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重点内容。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户主、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虽在同一户口,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一)生活困难、靠家庭

4、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单独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人员。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第十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

5、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

6、优待金等;(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四)见义勇为奖励金;(五)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九)由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十)由政府发放的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十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二)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

7、他收入。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地、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第三章 核算方法第十三条 工资性收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一)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三)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第十四条 家庭经营净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

8、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在同等条件土地上的平均产量核算;(二)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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