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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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安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主体、仲裁调解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嘎查村财务管理人员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全面推行“一单两库”监管模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抽查工作是指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主体、仲裁调解员、

2、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嘎查村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第三条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含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等内容。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第四条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2第五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将所有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主体、仲裁调解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嘎查村财务管理人员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第

3、六条根据经管站单位只能制定抽查事项名录库。包括调解仲裁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文件、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流程、档案及相关设施运行情况;土地流转过程中程序、手续、文件、法律依据、流转当事人认可程度;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手续、业务开展情况、股东会议议事;村集体账目、财务状况、票据、手续;农民负担制度建设、文件传达、整改治理、调查研究、情况上报等。第七条“一单两库”抽查范围上覆盖全盟;抽查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名录库中抽取;抽查对象根据名录库随机抽取;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次。第八条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

4、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保存完好。第九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立案查处,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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