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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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提高村(社区)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村(社区)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O6〕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O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按建制村(社区)设置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村

2、(社区)财务实行“村账乡(镇)代管”,即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委托乡镇,进行村(社区)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12-村(社区)财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设置会计账户,使用借贷记账法,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由县财政局统一安装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第五条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分村(社区)建账,按村

3、(社区)核算。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当月入账。第六条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应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督促村(社区)报账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银行对账单视同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七条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应在年终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并将所有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社区)保管。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上级下拨的各种款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

4、集的资金,村(社区)统筹的经营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救济款,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捐赠收入,贷款、利息等所有集体收入。第九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并在收款后由村(社区)报账员及时存入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12-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十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结合各村(社区)实际情况确定,由村(社区)报账员统一管理,但最高不得超过5O

5、O0元。第十一条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村(社区)报账员应及时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并补足备用金,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第十二条村(社区)报账员要确保现金安全,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终了,及时存入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内。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第十三条村(社区)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垫后查,出现长款归公,短款由直接责任人自赔。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各村(社区)应本着“量力而行”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于每年元月份制订全年收支

6、计划,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控制负债开支,确保村(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第十五条各村(社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制定,明确村(社区)支出财务审批权限,实行村(社区)主任“一支笔”审批。村(社区)主任经手的票据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审批。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明确村(居)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实行“-12-一支笔”审批。第十六条严格村(社区)各项开支标准。对村(社区)相关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村(社区)

7、干部误工补贴等,实行限额报销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七条严格支出报账程序。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和证明人签字后,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盖章,经“一支笔”审批后,再由村(社区)报账员报乡镇财政所长审核后记账。第十八条村(社区)报账员向乡镇财政所报账时,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应当面初审所有票据,分类填写支出报账单,财政所长对所有票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字确认。对手

8、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有权拒绝付款,财务核算会计、财政所长有权拒绝入账。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重大经济活动和项目须按要求进行招投标等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项目结算应附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资料等,在村(社区)公示后报乡镇财政所备查。第六章票据管理第二十条-12-村(社区)所有收款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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