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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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44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关于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宁人口联发〔2014〕2号)

2、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县财政局与县人口计生局共同协商做好社会抚养费使用调配工作。根据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要求,汇总核算全年社会抚养费收支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当年未使用的社会抚养费结转下年使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征收入库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第二章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从2014年1月1日起,从全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统筹调剂30%,通过项目形式用于乡镇或计生家庭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生育关怀、手术补助等;作为县非税收入,县财政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和2%的偿债风险金;统筹调剂10%用于县

3、计生局作为全县计划生育办案经费、生育关怀资金等;统筹调剂55%,用于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生育关怀资金等;县法院强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实行县、乡各半,用于办案经费。第五条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季向县财政申报核拨全县统筹调剂30%的社会抚养费。具体申报项目和核拨口径如下:1.生育关怀保险。根据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生育关怀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口领发〔2009〕2号)文件要求,为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家庭、放弃再生育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赠送一份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计划生育失

4、独家庭慰问。在省市政策扶助的基础上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另行进行适当慰问。3.计划生育家庭大病医疗救助。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视其大病自负费用情况给予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特殊救助。4.计生“三结合”创业发展项目基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创业发展项目基金。5.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按每个乡镇3万元的标准下拨,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资金。6.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按乡镇上年度人口数每人3元的标准下拨乡镇,用于上环、结扎、流引产以及绝经妇女定点取环等手术费用和手术补助。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按乡镇上年度人口数每人2元的标准下拨,用于计划生

5、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患者的治疗经费及特殊补助。8.乡镇另行聘用的村级计生专干误工补助。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上、初中以下文化、不胜任村级计生专干工作的村(社区)妇女主任,由乡镇另行聘用村级计生专干,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每名村级计生专干补助6000元/年的误工补助,县、乡各半。9.计划生育组级信息员误工补助。按每250人左右配一名计划生育组级信息员,每年补助600元的误工补助,县乡各半。组级信息员由乡镇考核,误工补助按考核等次发放。10.计划生育宣传经费。用于全县计划生育宣传品印制、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宣传车租赁、宣传阵地建设等。11.人口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

6、。用于县人口计生、公安、住保、国土等部门建立的“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户籍管人”的人口网格化管理系统信息采录的人工费用、表格资料的印刷费、软件购买维护费及电脑等硬件的配备经费。第六条各乡镇定期申报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用款计划,全年不超过六次,总额不超过已征收入库社会抚养费的55%。确保核拨的社会抚养费专款专用,严格按专项科目核算。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并确保每项支出手续齐全,凭证真实合法。具体申报使用计划范围包括:1.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项目经费(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营养费和误工补贴、交通补助);2.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

7、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调查取证差旅费、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3.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经费;4.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等;5.计划生育工作其它支出,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基层计生协会活动经费等。6.弥补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第三章社会抚养费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县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历年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一律按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规定进行征收。如发现乡镇随意降

8、低征收标准或不使用规范票据征收或不按规定上缴社会抚养费的,县财政将视情况直接从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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