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地成立、生效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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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摘要】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对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个人意见。【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律效果;行政法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学界对于它的定义大同小异,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但是从这个定义分析,“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体指向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还是有效则十分需要深究。二、行政行为成立、生效、有效的界定(一)行政行为的成立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

2、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作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其满足了形成条件密切相关。也有学者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完成形成条件后能产生的行为效力与促成其成立的关系,如张树义教授将其定义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①笔者认为两者侧重点不同,但是第一种解释要明显优于第二种。“构成行政行为”的同时,意味着此行为已经具备所有形成要件,就应该已经可以判断其成立了。将“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文档实用标

3、准作为成立与否的一个标准,无疑又将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我们不得不去探究如何才能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有效力,且必须将有效和生效作为成立的要件进行考量。(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有的学者认为“成立即生效”。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将行政行为本身视作新生儿,那么行政行为从无到有就像是母亲孕育新生命一样,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等待。怀孕期间的各种阶段,就是行政机关发展其行政行为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而新生儿的出生,无异于行政行为的成立,因为此物已经从无到有。但是总会存在一些新生儿无法存活的情况。

4、那么这个生命是否存活,就像是行政行为的生效一样。二者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是不应该混同的。也有学者将生效与有效划等号,笔者认为生效和有效还是存在区别的,还是以新生儿为例,一个行政行为的出生如果代表它生效,那么这个还是是不是一个好孩子则应该相当于有效。杨海坤教授对生效的定义是“生效是行政行为自身运行进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意指行政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开始产生形式效力。”②将生效定义为一种形式效力的产生,笔者认为还是可取的。(三)行政行为的有效 文档实用标准学界常常将行政行为的有效和合法放在一起,如王连昌教授主张的

5、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合法,会让有效要件的存在失去价值,因为直接讨论合法要件即可。实际上,这其中存在一个包容于被包容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同样可以是有效的,例如行政相对人救济时效届满前未提出请求的,或是一些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经过补正之后依然有效的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这个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就很清晰了。在《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中,有效被定义为“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具备或是我具备实质效力的状态,它是行政主体所积极追求的一种状态”。③当然,行

6、政行为的有效也常常和无效放在一起,胡建淼教授提出“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的整体为对象、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为标准而进行的一种划分。只要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为自始无效的情形,那么,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它本身都属于有效行政行为的范畴。”④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比较科学。三、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及有效的联系和区别(一)成立、生效及有效的联系行政行为成立是生效及有效的基础。有学者主张一分为二地将生效以其作用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生效和成立是同时的。但对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生效

7、时间应该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主体做出行为的时间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一告知作为标志的”⑤。关于这个主张,笔者认为有待商榷。(二)成立、生效及有效的区别1.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张树义教授就对生效和成立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文档实用标准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约束力。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对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效力,是在其生效之后”⑥。成立本身只能说明这个行为在事实是存在的,并不能表示它在法律上存在,也不能表示它具有法

8、律效力。因此成立只是一种基础,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而存在。生效是成立的延续。2.生效和有效的区别生效是形式要件,有效是实质要件。生效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有效的。借助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强调的是法的功能作用得到实现的程度。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具有约束力,不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还是对于相对人而言都是如此,但是,它是否有效则还要看是否满足有效要件,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遵守与实行。有效强调的是一个实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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