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执法测验考试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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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搜查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答: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这里对搜查分两个方面描述:一是前提条件,二是程序.条件便是"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

2、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句话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目的,二是目标.如果不符合两者条件任何一条进行搜查,便是违法.假如你并非符合条件的人或者警察并非为了收集犯罪证据.....,而被搜查,警察的搜查行为你可以拒绝合作.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程序就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了逮捕拘留的对象,如果你不是此类对象,那么如果警察没有搜查证,你也可以拒绝合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

3、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由于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1)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只有在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遇有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不另用搜查证直接进行搜查。紧急情况主要是指被逮捕

4、、拘留的人身带凶器或引爆装置或其住处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不立即搜查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或使证据灭失,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不是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能以逮捕证、拘留证代替搜查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笔录上

5、注明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四、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答: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内容及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

6、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

7、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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