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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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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办理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一、项目名称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二、办理职责受理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三、办理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四、办理条件申请从事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管
2、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附件A。五、办理程序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从http://www.qhzljd.gov.cn/网上下载,)(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
3、申请: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2、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气瓶使用登记表;4、质量管理手册;(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三)鉴定评审1、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
4、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签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五)审批、发
5、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六)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七)复查换证1、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
6、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2、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八)变更与延续1、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应在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上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2、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2、受理(不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约请鉴定评审鉴
7、定评审机构4、提交鉴定评审报告5、颁发许可证(不许可通知书)六、办理期限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3、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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