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据的司法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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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

2、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

3、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此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

4、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5年03月0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

5、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03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庭审后定期宣判前出现新事实、新证据是否可以恢复法庭审理问题的答复2005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6、 你院川高法(2005)167号《关于刑事案件庭审后定期宣判前出现新事实、新证据是否可以恢复法庭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定期宣判前,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合议庭认为可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2002年7月31日发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

7、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此复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江苏省司法厅: 

8、 你厅《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是否适用〈律师法〉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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