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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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招标

2、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招投标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市招投标市场实施监管。  (三)建设并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建立各类招投标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  (四)监督指导县(市、区)和开发区招标(采购)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并

3、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  第五条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以外,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一)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  (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  (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

4、租赁。  (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  (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  (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  (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社会项目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前款所称社会项目是指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以外的项目。  第七条市属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建设工程类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产权交易和土

5、地出让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第八条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开评标、远程评标、电子身份认证等信息化管理方式。  建立全市网上招投标统一信息平台,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  第九条《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类项目”,是指预算金额在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以下,属于《合肥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

6、、歧视潜在投标人。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设置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体现合理性原则。  (二)资质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三)业绩条件。一般项目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复杂、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四)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

7、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资格、学历、职称等条件。  技术复杂、资格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会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类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证明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竞价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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